退休金执行的机制优化与风险防控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关于退休金扣划、发放的调研报告

2025-11-13 14:30:4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当前执行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除退休金外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也无法达成执行和解。此类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为依法维护执行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和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需要,执行部门基本都会采取对被执行人退休金账户进行定期冻结、定时扣划、制作分配、通知领取、案款发放的措施。但目前退休金扣划、发放执行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如事务性工作繁多、退休金账户监管易缺位、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难及时实现、被执行人生存权受影响等。本文对退休金扣划、发放机制的优化提出一些思考,探索构建“亲和型”退休金扣划、发放机制,通过“人民法院统一管理、金融机构协助扣发”模式,实现涉退休金执行款“即领即清”的执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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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至2025年9月,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中,涉及退休金执行的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公职被执行人)共计194名,且自2021年起该类被执行人数量逐年增加,年增长率达26.43%。截至2025年10月中旬,上述公职被执行人有40人因死亡、履行完毕等原因退出执行程序,但仍有154人的退休金账户继续处于管控状态,这些账户内的存款在扣除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后,月平均待扣数额在1200元左右,最低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征:一是所涉当事人年龄偏高。上述案件多起因于民间借贷纠纷,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多为熟人关系,因此年龄差距不大,上述194名公职被执行人的平均年龄为65周岁,申请执行人平均年龄达58周岁。二是所涉案件标的额较大。因被执行人有固定工作,民间资本、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对其授信大额借款,其所关联的执行案件也较多,上述案件执行标的额总计1.2亿余元,以现所管控的154个账户中待扣数额最高的5万元/年为标准测算,还清1.2亿元的执行标的需15.6年(不包括新增利息)。三是履行完毕概率较低。被执行人财产收入较为固定、有限,每月虽定期定额收取退休金,但名下往往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履行能力被严格限制在“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之后”的余额部分,且年龄大、易生病,致使执行周期较长。上述案件在三年内履行完毕率仅19.54%,长期履行完毕率0%,已明显形成“倒灌”趋势。

二、问题分析

传统退休金执行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衍生事务多、执行案款管理漏洞、被执行人生存权与申请执行人债权失衡等问题。

(一)动态收入流产生的重复性操作

退休金并非可以一次性执行完毕的静态财产,而是一笔持续发放的动态收入。该特性决定了涉退休金账户执行无法实现一次性扣划,而需通过定期冻结、定时扣划、分配被冻结的退休金存款,重复性进行扣划、分配、通知、审批、发放等流程,以及需与社保经办机构或发放银行高频对接,持续性向被执行人解释本次扣款的依据和计算方式、审查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被执行人多次办理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手续等,每一个周期都是一次独立的执行动作,流程的固定繁杂叠加可能产生的争议和沟通成本、各环节所派生的执行事务都呈现“复数”增加状态。如福鼎法院在2020年至2025年期间针对该类案件共制作分配方案800余份,其中部分个案已制作八轮分配方案表,使得退休金账户执行工作出现了“衍生事务多”的现实困境。

(二)执行周期长产生的案款脱管风险

涉退休金账户执行工作具有“小额、多次、长期”的特点,而传统退休金扣划、发放执行机制通常采取定额积累、统一分配的工作模式,该模式容易导致退休金案款大量积压,进而引发较为常见的“在途款”风险及“沉淀款”风险。尤其容易形成风险最集中的案款滞留期,即款项已被扣划至法院账户但尚未发放给债权人的阶段,滞留沉淀款项期限长短则受申请执行人长时间未主张权利、执行人员工作变动等多项因素影响,增加了退休金账户脱管失控、自行解冻的执行风险。在被执行人私自处置款项后,法院执行部门通常会通知被执行人补缴,如被执行人不配合则将案件作为拒执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这些方式易引发矛盾升级与国家赔偿等多重风险,同时也易产生一定廉政风险。

(三)生存权引发的胜诉债权保障难题

从价值位阶上而言,生存权通常优于普通债权。退休金具有双重属性,既是财产又是生活保障,其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可用于清偿债务,具有可执行性。但该执行设定了限制条件,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以保障其生存权。

正如上文所述,该类案件执行周期较长且被执行人年龄偏高,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健康状况、家庭结构等容易发生的动态变化会不断增多,被执行人在缺乏其他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对退休金的依赖度也持续增强。在执行实践中,经常收到家属反映被执行人急需治疗费用的请求,执行部门综合评估案件风险,可能会解除涉案退休金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用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当前病情及后续治疗费用,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状态“有所折扣”,执行工作由此陷入两难境地。对于执行人员来说,此时为双方当事人开展释法明理的工作量也会随之大幅增加。

三、对策建议

涉退休金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长期扣划的退休金无法覆盖相关债权本金甚至利息增长,致使案件基本处于相对“执行不能”状态且无法退出执行体系。这类情况处于每年都在持续增加的趋势,需要长期关注、积极改善。

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减轻执行事务压力,对传统型退休金扣划、发放机制进行优化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为此,笔者建议探索构建“亲和型”退休金执行机制,即以金融机构作为协助单位,通过“预先冻结、金融协助”实现被执行人灵活取用每月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定额分配、专项代发”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快速领取执行案款,“集中对账、动态清零”以最大限度压缩风险空间。

(一)“活冻活取”——预先冻结、金融协助

“活冻活取”是指在冻结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的同时保留其基本生活所需,并对超出部分采取执行措施。基于退休金固定到账时间通常在每月的10日至15日,可在到账日前3日预先对被执行人的退休金账户中每月不可使用的额度进行一次冻结,则被执行人当月便可以领取该账户内最低生活保障,从而保障其生存权益。传统退休金执行在每一次冻结、划扣时均制作一份协助执行文书,为改善此种做法、有效减少执行事务,可在一份文书中载明每月固定时间冻结该账户的固定金额,且在固定时间划扣、提取相应金额至相关账户。在文书送达后,即由金融机构指派专人依据该份文书负责定期协助执行,以减少制作冻结、划扣文书及不断往返金融机构的重复性工作,实现对涉执退休金账户的管控全覆盖。此外,可引导被执行人在银行分别开设一个一类卡账户和一个二类卡账户。被执行人的退休金等收入汇入一类卡账户,银行根据法律文书的要求则只对该一类卡账户进行冻结,并定期划扣基本生活费至其二类卡账户,供被执行人“活取”。

(二)“即领即清”——定额分配、专项代发

“即领即清”的核心在于,将退休金中超出生活必需的部分通过银行定期定额地直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由于退休金执行款具有发放金额固定、分配金额固定、分配对象固定等类似于“固定薪资”的典型特征,为方便申请执行人及时领取相关执行款,可借鉴设立专户、以工资分配表委托银行统一代发的薪资代发制度,即由法院牵头,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等进行多方协商,以账户控制与冻结、额度核定与分配、银行专项代发为主要操作环节,推动跨部门协议签订,明确各方职责、业务流程、时间节点、安全责任等,确保信息互通、配合顺畅。可引导申请执行人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相关金融机构根据法院集中制作的执行款分配方案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将分配款项划转至申请执行人在该行的账户,实现执行案款不滞留,形成“申请执行人即领、执行案款即清”的良性循环。

(三)“案款监管”——集中对账、动态清零

建议构建多维度、全流程的执行案款监督体系,建立“滞留款项”清单。从执行人员中专门选任案款专员,与旧案管控专员相互监督,实时追踪退休金账户冻结、扣划等全流程;不定期对执行款账户进行专项审计,定期开展集中对账核查,并由案款专员核对金融机构提交的代发明细表,重点核查分配金额、收款人信息、到账时间等关键要素并存档备查,确保账实相符。使用“一张网”执行案件续管的动态监控功能,在办案环节规范引入退休金财产信息,将款项流转设为关键节点,款项到账后自动提醒处理,由案款专员及时跟进冻结款项并在线告知申请执行人;开放渠道以便查询执行款项到账、发放状态,实时动态预警财产脱管风险,避免相关财产脱管、失控。同时,金融机构要对退休金账户的冻结、划扣、基本生活费领取以及划转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等情况制作台账,如发现划转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总额已达申请执行标的额或相关款项长期滞留等情况,要及时函告法院,进行提醒。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编辑:法律执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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