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章设施,恢复原状是执行中较为常见的行为类执行请求。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的执行完毕率较高,但背后常常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处理不当还容易引发风险。拆违、修复类案件强制执行往往遇到以下难点。
第一,多由相邻纠纷引发,双方矛盾逐步积累。此类案件强制执行前一般都会经历自行协商→居委协调→公安调解→法院诉讼的过程,随着程序的推进,双方的纠葛进一步加深,到了执行阶段就成了一个矛盾总爆发点。从申请执行人角度来看,其容易表现出“得理不饶人”,强烈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而被执行人方面,其囿于自己的思维逻辑,表现出对法院判决的抵触、不认可。
第二,执行依据不甚明确,是否履行完毕认定难。例如,判决要求修复漏水地暖管道,确保不再漏水,被执行人认为修复成本过高,通过物理阻断的方法确保地暖客观上无法使用,但申请执行人仍要求修复,是否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又如,判决要求将门恢复为窗,被执行人改门为窗后,双方关于窗的尺寸大小存在争议,但判决内容没有关于窗尺寸大小的认定。上述问题如何抉择,考验执行人员的智慧。
第三,执行完毕后,容易出现反复。与金钱债权案件执行完毕的终局性不同,此类案件容易出现反复。迫于法院执行压力,被执行人按照判决要求履行了拆违、修复等义务,但容易出现被执行人采取新的妨碍行为,重新回复到执行之前的状态。
第四,部分案件履行费用过高,代履行费用来源难。部分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拆违、修复成本高,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意垫付相关代履行费用,导致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面对上述难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拆违、修复类案件的强制执行。
首先,刚柔并济,发挥中华传统美德的作用。处理相邻纠纷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讲好六尺巷故事,发挥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相互礼让、以和为贵的精神。执行人员可以通过了解纠纷的由来,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利用执行和解等制度,化解当事人内心的纠葛,督促被执行人自己履行。对于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又采取妨碍行为,回复到执行前的状态,可以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在执行终结六个月以内,权利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查证属实的,法院还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其次,间接威慑,发挥迟延履行金等间接执行措施的作用。经过执行法院前期说服的工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可以通过要求被执行人按日支付一定数额的迟延履行金,或者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拘留罚款等间接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再次,因案施策,发挥代履行制度的作用。通过法院的督促履行等措施后,被执行人还不履行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垫付代履行费用后,执行法院可以选定符合资格的代履行人实施拆违、修复行为,以实现生效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
最后,审执兼顾,发挥预备性判决的作用。诉讼阶段,法官经审理调查发现原告的拆违、修复等主位诉讼请求可能存在执行不能风险或履行成本过高、不符合比例原则等情形时,可以释明原告提出损害赔偿等备位诉讼请求,从而作出预备性判决。如此,当执行不能时,申请执行人无须另行起诉主张损害赔偿,预备性判决可以起到防止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推动纠纷一次性化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