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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执行困境及建议

来源:人民法院报 | 2025-04-11 10:35:56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实践中会遇到这种情况,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因被告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立案后,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执行人,对其进行财产调查,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以下困境:

一、被执行人与法定代理人之间财产混同

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执行人发起财产查询,结果通常不尽如人意,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实践中法定代理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通常边界模糊不清,发生财产混同。比如法定代理人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赠与等获得的个人财产与自己的财产存于同一账户,收支记录混乱,难以进行区分。财产混同问题,析产程序困难重重,易拖延执行进程。

二、法定代理人代为申报的财产情况难以审查

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应代为申报财产。因法定代理人常为近亲属,可能隐匿或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缺乏中立性。被执行人无法自主陈述,代理人申报的真实性难以核查,需依赖审计、走访等额外手段,成本高且效率低。

三、缺乏对法定代理人有力的强制措施

部分法定代理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或消极抵触,存在漏报、谎报、转移财产行为,而现行法律对法定代理人虚假申报的追责机制尚不完善。法定代理人并非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仅为财产管理人,法院对法定代理人拒不配合时的强制措施缺乏明确依据,执行力度受限。

为更好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执行中存在的困难,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管理制度

建立财产登记制度,法定代理人应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进行详细登记,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来源等信息,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财产的合法来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开设独立账户,与法定代理人的财产分开存放并做好详细的收支记录。当发生财产混同时,由法定代理人承担举证责任。若法定代理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存在严重的财产混同问题,损害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专门的财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

二、细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报财产流程

要求法定代理人在申报财产时,必须提供详细的财产清单,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收支情况。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支出,要求法定代理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药费发票、日常购物记录等,以核实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规定严格且合理的申报期限,督促法定代理人及时、准确地申报。

三、强化监督与惩戒机制

进一步明确法定代理人虚假申报、拒不申报财产的法律责任,除了现有的罚款、拘留等措施外,可考虑增加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施信用惩戒,将法定代理人的申报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体系,对于不诚信申报的法定代理人,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使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受到制约。

责任编辑:法律执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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