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梁军)“被告人崔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7月17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传来消息,被告人崔某某因故意逃避执行被判刑,该判决已于7月15日生效。据悉,此案是“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施行后,枣阳法院作出的首起相关判决。
此前,杨某与崔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纠纷,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杨某货物损失15.771万元。但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均未按期履行义务,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5月,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崔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同时,向崔某某住址送达《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要求其交出登记在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大货车。
然而,崔某某收到通知后,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拒不交出车辆,还于2023年7月擅自将货车变卖,所得钱款被用于其他用途,完全无视生效判决。
因崔某某有能力执行却故意逃避,导致申请人权益无法实现,其行为已涉嫌拒执罪。执行干警随即收集固定证据,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崔某某被抓获后,主动认错,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支付了12万元案款。
今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7月3日,枣阳法院受理该案并依法审理。值得注意的是,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而此案正是新规施行后枣阳法院的首起判决。
根据新规,人民法院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执犯罪时,需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连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中,崔某某变卖车辆规避执行的行为,恰好符合新规中“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据此将线索移交枣阳市公安局侦查。
最终,枣阳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意见,依法判处崔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法律的威严不容挑衅,履行生效裁判是法定义务。任何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