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修复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近年来,广东各级司法机关通过创新责任承担方式,采取替代修复、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因案施策,寻求生态修复最优解,不断加强生态环境的全链条保护。
海洋环境向来是生态保护的重中之重。不久前,广东省中山市某建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在珠江入海口附近海域施工,非法开采海砂8万余立方,被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处以6万元罚款,并责令进行生态修复。
“我们依法判决两个被告,需要就海洋环境修复赔偿185万元,并进行公开的赔礼道歉。”承办该案的广州海事法院法官闫慧补充道。
然而,被告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海洋生态修复又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如何让判决产生实质性的结果?办案法官与检察官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是一家具有河道疏浚能力和资质的公司,可以提供劳务以“抵偿”生态修复的赔偿金。
“生态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而不仅仅在于追偿和追责。所以在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又有劳务代偿能力和意愿的情况下,我们觉得还是要给他一个‘出路’。”广州海事法院法官张乐如是说。
考虑到被破坏的区域属珠江流域入海口,法院准许被执行人在同流域其他地方进行补植复绿等“异地修复”。“这个和解方案的具体内容就是由基和公司在神湾镇竹排村的河道,进行清淤8000多立方米,在河岸两边栽种乔木1500棵,价值56万余元,用来折抵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三成生态修复的赔偿金,然后整个工程是要求在签订方案后一个月内完工,三个月内苗木的成活率要达到90%。”
将惩罚性金钱赔偿转向同流域异地生态环境修复,以“劳务”进行代偿,不仅可行性高、操作性强,同时也让被惩罚的企业能够在实践中进一步懂法,守法。作为“百千万工程”中山市人民检察院驻竹排村第一书记,李远达对此深有感触,“司法机关的这种执行方式,对我们村‘百千万工程’有很大的助力,对于我们改善生态环境,还有帮助我们村减少一些村委的资源投入,是发挥了很大作用。”
“我觉得用这种劳务代偿的方式,把生态修复落到实处,可以更好地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中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这次的经历也警醒着我们,一定要懂法,合法规范去经营企业。”
除了劳务代偿,司法机关还探索出“以碳代偿”的生态修复模式。湛江市麻章区,分布着我国红树林面积最大、最集中的自然保护区。一年前,村民陈某某等3人因开荒清塘导致10.7亩红树林损坏。经法院判定,3名被告人需要补种相应数量的红树林,并以购买碳汇的形式进行补偿。
“毁坏红树林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损害了红树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三名被告人共支付费用4.2万元,购买了800吨碳汇,抵消毁坏红树林导致的碳排放,从补种植被和弥补服务功能层面来全面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以达到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湖光人民法庭庭长苏柏求介绍道。
目前3名被告人在鱼塘补种补植红树林,修复了33.4亩。传统“补植”与创新“碳汇”相结合,是绿色司法的有效实践。同时,法院还将该案“搬”到红树林生态巡回法庭公开审理,邀请村民代表、养殖户旁听,提升红树林的保护意识。
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党委副书记何耀荣对这种做法表示认可,“大家都受到了很深刻的法治教育,近年来,我们镇强化红树林资源保护‘人防+技防’措施,结合‘种养耦合’方式实施开展红树林营造修复项目,正在麻章区金牛岛附近海域营造红树林8190亩。”通过“以碳代偿”进行生态修复,让违法人对违法行为、碳排放及生态损害之间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近年来,广东各级司法机关贯彻预防和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完善生态修复机制,通过司法裁判、司法建议、司法保护令等多种方式护航绿色发展,为建设绿美广东贡献更多司法智慧。“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去年广东高院联合九家单位共同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实现司法与行政在生态修复工作中的良性互动,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